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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5-24 17:33:11 浏览次数:0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包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可以同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时,看守所应当给予律师方便,并保障其安全。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包括会见时间、会见手续、会见程序以及会见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包括: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二、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权有以下规定:

  1.会见时间。

  2.会见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会见程序。

  4.会见范围。

  三、律师会见权的特征

  律师会见权的特征:

  1.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多权利,如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等均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这些诉讼权利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律师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权、申诉权等,但由于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状态的人,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快车提醒你,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最好途径。

  3.律师会见权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律师会见从形式上来看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但它不仅仅反映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这一形式,而是有着实质的内容的;即通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认罪与否和罪轻罪重的态度,甚至可以获得有关的证据线索,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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